1.該民事判決的有效期為兩年。民事判決生效後,直到判決內容履行完畢才發生法律效力,但判決內容的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兩年,即您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過了兩年的期限,判決的內容仍然有效,即勝訴的權利是存在的,即妳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原則上,民事判決的執行始於當事人的申請。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1,法律效力是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為內容的法律文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2、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執行機構可以依職權依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撤銷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原申請執行人拒絕返還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兩年未執行怎麽辦?
首先,我們可以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啟動後,您需要主動向執行局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任何有關單位和個人無故推諉、拒絕或者阻礙執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判決生效超過兩年的,壹般不允許申請執行,因為法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應當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個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5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該期間以小時、天、月和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該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如果訴訟文件在到期前郵寄,則不算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