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故意殺人罪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直接故意殺人和故意間接殺人的區別是:
(1)直接故意殺人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對其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態度;而間接故意殺人,無論被害人是死是活,都不主動要求,而是聽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態度;
(2)存在直接故意殺人未遂,但不存在間接故意殺人未遂。
2.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法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主要針對“安樂死”,“安樂死”的法律責任應通過立法解決。在立法無法解決之前,主動或經他人同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仍應認定構成本罪。原則上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情節較輕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自殺行為,在自殺過程中,沒有任何強迫或欺騙行為,不具備故意殺人的特征,不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也不追究刑事責任;
3.對故意殺人案件量刑時,認為情節較輕的是防衛過當、故意殺人;基於憤慨的殺戮;因長期迫害受害者而殺人等。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的量刑應當輕於直接故意殺人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應當依法懲處的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