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轉移就業脫貧,主要從組織職業培訓和促進轉移就業兩方面入手,提出了六項就業扶貧行動;
3.易地搬遷脫貧,對壹方水土養不起壹方人的區域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實現搬得出、穩得住、能脫貧;
4.教育扶貧,主要從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減輕貧困家庭上學負擔等方面,提出了壹系列行動計劃和措施,不斷提高貧困人口的綜合素質和就業技能,逐步消除因學致貧問題,阻斷貧困代際傳遞;
5、健康扶貧,主要從醫療衛生服務、醫療保障、疾病預防控制和公共衛生等方面入手。,提出六大健康扶貧工程,加快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有效緩解因病返貧問題;
6.生態保護與扶貧,主要從生態保護與修復、生態保護與補償機制兩個方面,提出了11重大生態扶貧工程和4種生態保護與補償方式,讓貧困群眾通過參與生態保護脫貧;
7.自下而上的保障,主要從社會救助、基本養老保障、農村“三留守”人員和殘疾人等方面入手。,提出自下而上的社會保障措施,通過構建社會保障安全網,解決特困群體和弱勢群體的脫貧問題;
8、社會扶貧,主要從東西部扶貧協作、定點幫扶、企業幫扶、軍隊幫扶、社會組織和誌願者以及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相關措施和要求。
法律依據: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應當堅持扶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原則,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和審查,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機構或者管理人承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的社會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