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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可以制定哪些法律?

根據憲法第89條和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的立法權限包括: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壹是為實施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第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的行政職權。這些行政職權是:(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3)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權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

國家行政工作;(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具體劃分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五)制定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督工作;(八)領導和管理國防事業;(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10)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11)保護華僑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12)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委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13)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14)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自治縣、市的建制和區域劃分;(15)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部分地區戒嚴;(16)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立法法》第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專屬立法權範圍內的事項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對其中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涉及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處罰、司法制度的事項除外。《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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