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主體責任,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負責,落實資金保障機制,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嚴格保護生態環境,支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綠色可持續發展。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和管理。村民委員會可以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實行壹事壹議制度,組織村道建設。
壹般來說,農村公路壹般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管理,具體事宜壹般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主體責任,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負責,落實資金保障機制,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嚴格保護生態環境,支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綠色可持續發展。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和管理。
村民委員會可以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實行壹事壹議制度,組織村道建設。
第十二條
縣道建設規劃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道、村道建設規劃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應當報批準機關的上壹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國道、省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和養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