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鄰裏糾紛輕微傷人,屬於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可以定性為故意傷害。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嚴重故意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是最常見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人實施傷害,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如斷指、剜眼,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如使人喪失聽覺、視覺和神經功能障礙。但這些傷害是違法的,如果是正當防衛等正當行為造成的,則不構成故意傷害。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通常,這種案件被稱為輕傷案件。但由於當事人只是輕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所以鄰居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壹般情況下會受到拘留、罰款等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