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案是指法院的執行程序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止;這並不意味著執行申請已經撤回或者執行已經完成,而是執行程序已經暫時中止。如果將來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這個案子結束後,法院不會主動抓人,案子也會進入最高法院的終審案例庫。最高法院會定期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壹旦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將通知原審法院,並可能恢復執行程序。但壹旦法院決定終止執行,該案即視為終結,法院不再介入。除非中止執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中止案件執行的原因:
1.中止案件執行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在有法定情形時,可以決定中止執行程序;
2.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請求中止執行的,法院可以中止執行程序;
3.被執行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不明確的,可以中止執行程序;
4.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有權撤回自己的執行申請,會導致執行程序中止;
5.執行標的不存在或者無法確定:執行標的不存在或者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中止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最終結案意味著法院的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但並不意味著執行申請已經撤回或者執行已經完成。被執行人有財產的,申請人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法院不會主動抓人,而是將案件錄入最高法院終審案例庫,定期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壹旦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最高法院將通知原承辦法院,並可能恢復執行程序。但壹旦法院決定終止執行,該案即視為終結,法院不再介入。除非中止執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嚴格規範終結執行程序的規定”
第壹
人民法院終結本執行程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
(四)自案件執行之日起超過三個月的;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