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的特點有:1,減輕經營者的責任;2、隨意擴大操作員的權限;3.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權利;4.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不對等;5、包括對模糊條款的最終解釋。
霸王條款無效。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害合同訂立者的權益,減輕或者免除合同訂立者的責任或者義務,並且經常違反相關法律的格式合同。霸王合同的效力不能壹概而論,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的壹方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的義務,並且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那麽該合同是有效的。其次,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的壹方不僅沒有盡到及時說明的義務,而且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當事人簽訂合同,合同損害了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那麽本案中訂立的合同無效。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的情況,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