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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合理使用和作品的法律許可

法律分析:合法許可和合理使用的主要區別在於:

1,引用範圍不同:合理使用只是少量使用;法定許可的比例更大。

2.使用作品的範圍不同:合理使用必須是已發表的作品;法律許可可能包括未發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壹般為非復制使用;但是,法律允許可以發布和分發。

4.合理使用不需要付費;並且必須支付法律許可費。

5.合理使用不需要在著作權人未聲明不允許使用的前提下進行,但法定許可必須是。法律許可

1.定義: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方式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與許可使用相比,法定許可屬於“非自願許可”。設立法定許可的目的是鼓勵作品的廣泛傳播。由於合理使用的標準較為苛刻,在目的和數量上有明確的要求,且法定許可的使用者多為營利性主體,智力成果的地址多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法律在推定已發表作品的進壹步傳播不違背作者意願的基礎上規定了法定許可制度,使用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以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

2.範圍:由於法定許可制度側重於保護公共利益,不同國家的立法根據其實際的經濟和政治環境,對法定許可的範圍有很大的差異。與國外立法相比,我國法定許可制度的範圍有兩個特點:壹是我國著作權法為法定許可設定了壹個前提——除作者保留權利的人外,法定許可的使用人包括出版商、表演者、廣播電臺、電視臺,但值得註意的是,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牟利的表演者應被排除在法定許可範圍之外。

3.著作權法在合法許可中的反限制趨勢。在數字環境下,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和範圍都得到了擴展。“著作權法確定某項許可由著作權人簽發後,就隱含了其他傳播權的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方不得行使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或者轉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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