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而言,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在占有人無權處分他人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並非法轉讓給第三人後,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可以合法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後,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只能要求讓與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關於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大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大致如下:
(1)取得時效理論。時效制度以時間和時間推移為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與時間和時間推移無關。因此,時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兩個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觀論。應該推定占有人是合法所有人,所以受讓人有信賴基礎。
(3)法律賦權理論。善意取得是因為法律賦予占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力。
(4)占有有效性理論。善意取得是由於受讓人取得占有後的占有效力。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公信力的占有的邏輯結果,即權利形態契合論。
我國也有基於無權處分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規定,制定於《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善意取得。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