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曙區行政區域內納入年度征收拆遷實施計劃的國有和集體土地上的住宅征收拆遷項目。
2.國有土地上的老舊房屋,以單套房屋為單位,有效條件為單套房屋所有被征收人100%簽訂合同,啟動房票配售;合同未達成100%的,購房不生效,房票配售終止。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五年規劃但未列入年度計劃的自然村或行政村,房屋所有權人初步意願達到92%的,經申請後由村、鎮(鄉)街道壹級確定。100%的安置協議生效。
4.列入國土空間綜合整治項目。
5.根據實際需要列入的其他項目。
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2.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進行補貼。
三、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需要;
2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求;
3.政府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求;
5 .由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在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地區組織實施舊城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