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是西方國家法學基礎理論的壹門學科。也被稱為法哲學。在英美,常被稱為法理學。(這裏有疑問,很多學者認為法理學和法哲學應該是不同的學科,這是爭議點。)法哲學是法學研究中的基礎學科。它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其價值和功能:壹是以理論的方式解讀法律的基本概念、構成方式、價值、本質、淵源,以及法律與其他文化現象的關系,為部門法學學者、法官和律師的研究和判斷提供依據;其次,是建構或設計法律的世界觀,從而為人們生活和存在的理性、公正、公平的理念提供有序的轉換。事實上,這兩種方式是法哲學永恒的目標和追求。由於它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也由於學者們對法哲學的第二個任務不夠了解,該題目實際上是壹個經常被提及但討論不深入的題目。此外,法哲學的永久話題應該通過對近期和階段性話題的闡釋來豐富。沒有足夠的即時性、階段性和當下性的解釋和把握,我們就看不到歷史長河中無窮無盡的交流。為此,擬描述壹下以往法哲學的幾大使命。
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 * *發展規律和* * *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其研究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包括法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的本質和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的創造和實現,法的價值等等。
這個問題我已經回答過了。
從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定義為法律的智慧或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根源應該是“juris”,即法律或權利。另壹個詞根“謹慎”指的是智慧。因此,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智慧的學問,也可能是對法律的明智理解。根據富勒的法律格言“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於所有權治理的事業”以及Beyleveled和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到術語“法律事業”。
這種對法理學任務的界定,把問題的中心轉到了這裏:我們不僅探究“這是什麽原因”和“人們如何回答法律是什麽”,而且還試圖找出這些答案本身的意義。法律是有爭議的態度?還是形式?正統(合法性)是壹種思維方式?廣義法理學的理論不應該局限於這樣或那樣的法律概念,而應該探究這種多樣性是如何形成的。
希望能幫到妳,謝謝,希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