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曹魏的“新法”
將六法改為刑名,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使之名副其實,堪稱中國古代法典文本結構的壹大創新;
簡化“子章法令”,增加法典條文數量,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導地位,使其條文分類更加系統化、組織化、規範化,促進了立法技術的進步;
明確廢除了舊的刑罰制度,建立了新的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漢代的閹割和截肢右腳趾,表明肉刑不再作為法定刑列入國家法典;縮小了宗族懲罰的範圍。這些規定顯然是刑罰體系的歷史性進步。
3.西晉太史律
4.北朝齊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