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標準:無經濟來源,且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按最低額度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遺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按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予以補發;死者生前工作不滿5年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照最低金額發放;無依無靠、獨自生活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可在高限額的基礎上加發2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總額不能超過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資。由職工遺屬本人如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經單位簽署意見後,附上職工死亡證明、戶口本原件、居(村)委會出具的生活來源證明,以及補助對象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補助對象年滿18周歲後仍在中學就讀),由學校出具學校證明;有特殊情況者,如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等。,需要攜帶殘疾證等證明材料並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各單位上報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和審批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提交常務會議研究。之後下發文件通知,各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的,必須在兩個月內報告,遺屬死亡、就業、超齡等情況發生變化的,必須在壹個月內報告。
法律依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壹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大困難多補助、小困難少補助、無困難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壹般以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在各自地區執行標準)。對在保護和搶救國有資產或對敵鬥爭中犧牲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可適當提高。
遺屬津貼按遺屬津貼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親(包括撫養死者的撫養人)和丈夫已年滿6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親(包括撫養死者的被撫養人)和妻子年滿5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養子、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未滿十六周歲,或已滿十六周歲仍在普通中學就讀,或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或同父異母兄弟)未滿十六周歲,或年滿十六周歲仍在普通中學就讀,或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四、上述補貼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的收入,應視為本人的生活費,在計算生活困難補貼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