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壹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並有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壹條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建築法
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必須在合理的使用壽命內,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面和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施工企業應當對已經發現的質量缺陷進行修復。”
5.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采暖制冷系統工程等工程的安裝工程;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6、《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的維修。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的事實。"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雖然中國關於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不多,由幾個部門編寫,但國家仍將工程質量放在重要位置,將堅持確保不合格建築質量達標後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