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並決定相關法律法規於2010年7月26日起施行。其中,第八十七條:建築物拋擲物或者建築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根據這條法律,同壹棟樓的鄰居向外面天空中的行人或車輛投擲物體。如果查不出是誰造成的損害,為了保護受害者,只能讓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承擔賠償責任。這壹規定壹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另壹方面也牽連了無辜的人。但如果判定居民無責,那麽幾萬塊的醫藥費、傷殘補助就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身體、精神、經濟都會受到極大的傷害。如果追究這些住戶的責任,每人承擔幾千元。換句話說,以小失大,避免大失公平,應該是《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本意。
根據國家物權法等規定,高空拋擲物體是違法的。遇到這種情況,妳應該先向小區所在的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高空拋物,造成財產和人身傷害,物業管理公司不是沒有任何責任,但在壹定條件下要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因為物業管理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或者維護區域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試圖阻止他們應該是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之壹。根據法律法規,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其他條款
高層建築拋擲物和墜落物造成損害的責任
高層建築拋擲物或者落物致人損害,是指建築物拋擲物或者落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壹、高樓拋擲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征:
1.高樓拋擲墜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上掉落的物體會對他人造成傷害。
2.物品從高樓拋擲或掉落,造成他人損害。
3.很難確定具體的侵權人。
4.歸責原則的特殊性:主要采用公平責任原則,特殊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二、高樓拋擲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原則:賠償責任(壹般不適用於精神損害賠償)。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造成傷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的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及其他使用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造成傷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不能證明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4.免除從高樓拋擲或墜落物體造成損害的責任: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罪犯的,免責;
2.如果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其他的就免了。
在拋擲物致人損害的情況下,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下列事項才能免除責任:
(1)當損害發生時,他不在建築物內;
(2)證明他不擁有造成損害的任何東西;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存在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