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意義在於,公司的破產清算制度是公司消亡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破產清算制度的重要性不僅在於保護股東的權益,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公司破產清算賠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四)破產不足以清償同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5)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破產清算需要多長時間?
這個沒有具體時間。壹般時間會很長,幾年是常見的。破產法只規定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壹)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