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依法確定職權,對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不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關於行政處罰的管轄規定如下:
1.根據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
2.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委托外,縣級以下(不含縣級)行政機關不享有和行使行政處罰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關對同壹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對案件管轄有爭議,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同時報請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及時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被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構成犯罪並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扣減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沖減相應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告上壹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吳馳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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