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不是食物。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只規定了十倍賠償,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退壹賠三。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壹條享有賠償權利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其權益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條消費者要求賠償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