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交警扣車。
交警壹般會在以下情況下扣車:車輛涉嫌交通違法,如酒駕、超速、超載等。;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比如剎車失靈,輪胎磨損嚴重;車輛涉嫌被盜或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在這些情況下,交警有權依法扣留車輛進行調查處理。
二、扣留汽車期限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交通警察扣留車輛的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0日。但需要註意的是,車輛涉嫌嚴重交通違法或者刑事案件的,扣留時間可以延長。同時,車主或駕駛人在扣車期間應積極配合交警的調查處理工作,如提供相關證件、陳述事實等。
三。取回被扣留車輛的程序
車輛被扣後,車主或駕駛人應及時了解扣車原因,盡快處理相關事宜。如果需要取回車輛,需要按照交警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證件,繳納相關費用。交警部門核實無誤後,才能找回車輛。
四、註意事項
為避免車輛被扣,車主和司機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車輛安全行駛。同時,交警執法時,應積極配合並遵守相關規定。如果認為交警執法不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訴維權。
總而言之:
交通警察扣留汽車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但具體情況要視扣留汽車的原因和涉及的法律問題而定。車主和駕駛人應積極配合交警的調查處理,盡快處理好相關事宜,取回車輛。同時,遵守交通法規,保證車輛安全行駛是避免車輛被扣的關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2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時,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告後三個月內不接受處理的,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5條規定: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或者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