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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自然人和法人的異同

法人是依法人格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調節經濟秩序和整個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不同國家的法人制度具有相同的特征,但其內容有所不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範經濟秩序和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自然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權利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財產權和承擔義務(包括納稅義務),能夠在法院和仲裁機構起訴和應訴的個人。

壹個是組織,壹個是人,不能互相轉化。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法人與自然人是對稱的,具有不同的特征:

第壹,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真正的生命,依法產生和死亡。自然人是在自然法基礎上出生和生活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種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部分自然人的集合。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相比之下,自然人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同於自然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壹不可。

(壹)依法設立。即法人必須是國家承認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法人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依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設立。比如事業單位和法人,壹般是法律法規或者行政審批設立的。第二,是經過審批登記成立的。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財產是指法人在特定範圍內享有對財產的所有權或管理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支配,同時排除外部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幹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名稱應能表明法人活動的對象和隸屬關系。註冊名稱後,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是處理法人壹切事務的組織。它被稱為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社會活動的固定場所。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設在其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和其他組織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同樣,法人對其自身以外的其他債務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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