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為了加強和規範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對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範圍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主管部門擬定,報省公安機關確定。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進行指導和監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做好轄區內的消防監督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培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消防監督檢查結果;對檢查中發現的影響公眾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醒公眾註意消防安全。
法律依據:《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120號令)、《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121號令)、《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規定(試行)》。
第二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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