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於民法通則施行後不會暫時廢止,在此之前,民法通則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新規定優於舊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2.民法通則134.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財物和違法所得,並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3.前述《民法通則》134.3被視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2.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其適用根據民法典編纂的“兩步走”安排,民法通則實施後,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各部分的編纂,如合同編纂、物權編纂等。民法典實施後,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此之前,《民法通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原則上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民法總則施行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爭議,合同法總則的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新規定的適用規則優於舊規定的。比如關於欺詐、脅迫,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欺詐、脅迫行為,被欺詐、脅迫的壹方才能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第三人有欺詐、脅迫行為的,被欺詐、脅迫的壹方也有權解除合同。
此外,根據欺詐、脅迫行為損害的利益不同,合同法對合同的效力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損害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銷的或者是可變更的;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就是無效合同。民法通則不區分,所有條款都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再比如,關於顯失公平問題,《合同法》將顯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作為兩種不同的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事由,而《民法通則》將其合並為壹種可撤銷的合同事由。
民法總則實施後發生的糾紛,在民法典實施前,合同法“分則”的規定與民法總則不壹致的,按照優於總則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合同法“分則”的規定。比如《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具名代理,而沒有規定《合同法》第402條的匿名代理和第403條的間接代理。在民法典實施之前,這兩條規定應繼續適用。
1.按照新法,優於舊法,民法通則先於合同法通則;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先於民法的壹般規定,具體而言:
(壹)根據民法通則,第三人的欺詐脅迫,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可以撤銷;
(b)損害國家利益和損害他人利益壹樣可以撤銷,但不是無效的;
(c)明顯不公平和利用人民危機的合並現在需要明顯不公平+利用人民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