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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合同。

法律分析:甲方違約,乙方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當然可以解除合同。第壹,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如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壹方當事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遲延履行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甲乙雙方均可請求解除合同。我們通常用甲方和乙方來代替合同雙方,相對強勢的壹方喜歡把自己列為甲方,相對弱勢的壹方列為乙方..但實際上這種強弱只存在於合同之外,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雖然合同條款可能對甲方或壹方更有利,但不影響另壹方的平等合同地位和權利行使。因為契約的意義是平等主體之間確立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因此,如果甲方違約,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乙方當然可以依據合同或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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