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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操作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

承兌匯票和其他票據壹樣,可以通過背書轉讓。背書是壹種權利的轉讓。背書應記載在票據背面或便利貼上,不得記載在票據正面。如果背書欄不夠背書,可以使用統壹格式的不幹膠片,粘貼在票據憑證上指定的粘合處。便條上的第壹人應在匯票和便條上簽名。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的,背書無效。由於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名是背書行為、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此無法確認簽名的有效性。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持票人可以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授權他人行使壹定的票據權利。目前,我國銀行承兌匯票最常見的背書方式是在票據背面或便利貼的背書欄內簽名(即加蓋企業財務章和企業所有人簽名章)。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主要特征是:背書是壹種附屬的票據行為;這是壹項基本的法律行為;是持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背書的主要目的是轉讓票據上的權利。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背書轉讓匯票權利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作出有關記載,交付匯票。由於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票據的流動性大大增加。但背書人不願意繼續背書的,也可以在票據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這是壹種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這種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的效力是,壹般情況下,票據不能再轉讓,但被背書人繼續轉讓票據的,背書人對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取得票據的權利人不承擔責任。這種做法限制了票據的流通,保護了當事人的意思。在實際操作中要註意:背書簽名要斜向右,第壹欄的簽名要為票據正面的收款人,同時第二欄要簽名的公司名稱要寫在第壹欄上半部的“被背書人”處。第二欄的簽名是第壹欄上半部的“被背書人”,那麽此時,就是壹個向右斜的斜印。註意:印章只能在列內上下,不能左右,也就是不能超出妳的列。現在很多公司怕寫錯不填被背書人,留給最後壹個承兌人填。這樣,風險很大。如果出現票據糾紛,就很難追回。所以轉讓的時候最好填寫被背書人,以免給公司帶來麻煩。註意,寫背書的時候,先把被背書人寫在壹張紙上斜向右(從最後壹個往前寫,壹個壹個寫,這樣就不會出錯了)。壹旦背書有誤,會帶來很大的麻煩,還得給銀行寫證明,到對方單位蓋章。便利貼,銀行裏壹般都有現成的便利貼,可以復印,也可以自己做。便箋條壹般和賬單壹樣大,便箋條有兩欄。便利貼之間,以及便利貼與票據之間,都要加蓋印鑒(章)。便利貼上的印章應為下壹個被背書人(右邊)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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