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比較基礎的。還有很多其他的規定,比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公安機關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等。經常用的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應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就是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從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就是上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屬於人民,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壹,是武裝的國家公安行政力量。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依照法律懲治反革命分子,預防和制止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以維護人民民主制度,保障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人民警察必須依靠群眾,經常保持同群眾的密切聯系,傾聽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他們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第六條規定了下列職權:
(壹)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可以依法逮捕、拘留和搜查。
(二)在調查刑事案件的時候,可以依法詢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
(三)對公民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可以依法予以取締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人民警察在以暴力抗拒逮捕、暴亂、襲擊、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緊急情況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五)人民警察為了緊急追捕犯罪分子,挽救公民生命,可以向機關、團體、企業、公民個人借用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
(六)法律規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