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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壹條根據《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境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居住在本省的公民,均應執行本辦法。第三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育齡人口避孕節育措施的落實情況。

對經說服教育仍不接受避孕節育檢查的,應發給《實施避孕節育檢查通知書》,要求其接受檢查;逾期不接受檢查的,按每日5元的標準收取計劃生育管理費,直至檢查完畢。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經說服教育仍拒絕采取節育措施的,發出落實節育措施通知書,要求其采取節育措施;逾期不采取節育措施的,按照每天10元的標準收取計劃生育管理費,直至采取節育措施。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經說服教育仍拒絕終止計劃外妊娠的,應當發出《落實補救措施通知書》,要求其終止妊娠;逾期未終止妊娠的,按每日20元標準收取計劃生育管理費,直至終止妊娠。第七條職工計劃外生育的,向男女雙方所在單位收取計劃生育管理費5000元。第八條對計劃外生育的,按下列規定征收計劃外生育費:

(壹)第壹個子女為計劃外生育的,收取1000元至5000元;

(二)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收費5000元至3萬元;

(三)第三胎及以上為計劃外生育的,收費1000元至60000元。

對拒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堅持計劃外生育,情節嚴重,嚴重影響計劃生育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決定按高於上述規定的數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第九條因未采取節育措施造成計劃外終止妊娠和計劃外生育的,其住院和醫療費用自理。第十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計劃外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該證享受的壹切優待和獎勵,收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第十壹條計劃外生育單位,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為綜合先進單位。第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收費實施程序,按照《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計劃外生育管理費、計劃外生育費實行財務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

計劃生育管理費和計劃外生育費全部用於計劃生育,不得借用、挪用、擠占或截留,不得沖抵計劃外生育費用。第十四條本省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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