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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登記領養的孩子?

可以認領;未經登記收養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憑《收養登記證》和收養人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9 4月1修改收養法決定實施後,公民收養未進行出生登記的兒童的,收養人應當在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後,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籍。

公民私自收養,不符合收養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養(養)人按規定到當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

無法確認親生父母的非親生子女落戶,須向公安刑偵部門申報采集生物樣本進行DNA檢測,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進行比對,確認不是被拐兒童後再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以江西省為例

根據《全省公安機關解決未登記人員登記問題操作規範(試行)》第六條規定,“無法辦理收養登記證、收養公證書的未登記人員為公民私自收養,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應當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定的戶籍地址申報戶籍。

年滿18周歲,在現居住地居住滿3年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在實際* * *人居住地申請辦理戶籍;不滿3年的,在原居住地申報戶籍。

擴展數據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孩子。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

5.收養人收養和被收養人收養必須是自願的。收養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對收養保密的,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6.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收養人的同意。

7.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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