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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仲裁與民事訴訟之比較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第壹,如果選擇仲裁,就不能去法院訴訟,也就是放棄了訴訟的權利。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是否用仲裁解決爭議,去哪個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爭議解決,都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主持爭議解決的仲裁員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訴訟實行分級、地域管轄,審判庭的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機構不同,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組織,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多為律師和從事兼職工作的政府機關人員;法院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司法機構。簡單來說,仲裁就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發生糾紛時,稱呼仲裁機構為“大叔”,裁決壹旦作出,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糾紛,法院可以受理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

四、程序不同,仲裁是終局的,法院不會從實體上審查撤銷申請,如果程序有明顯錯誤,可以撤銷。如果訴訟不服壹審,可以上訴,不服二審,兩年內可以申請再審。法院有相關的法定監督機構和救濟程序。

五、仲裁庭審理案件是“保密的”,案件不公開,裁決也不公開。人民法院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實行公開審理的原則。

六、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緩、免,但法院有。仲裁和訴訟的聯系:

1.相同的類屬性。仲裁法和訴訟法都是由法定的國家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立法機關在制定仲裁規範和訴訟規範時,必須遵循相同的立法原則和法定程序,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要求,從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現狀出發。因此,可以說,我們現階段的仲裁規範和訴訟規範是由同壹階級制定的,反映了同壹階級的願望和要求,其階級屬性是壹致的。

2.都是程序性的法律規範。與實體法相比,仲裁和訴訟都是程序性法律制度,都是為解決特定糾紛和爭議而設置的程序規則。因此,為程序規則而確定的相關制度在仲裁和訴訟中都有所體現。比如實現公平正義原則的回避制度、當事人及時主張權利的時效制度、確認事實的證據保全制度、實現權利人利益的財產保全制度等。

3.所有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仲裁或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同壹法律關系中處於什麽地位?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是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其他權屬關系發生糾紛而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的平等民事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因此,無論是參與仲裁活動的當事人之間,還是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之間,法律賦予他們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相應的法律權利,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4.仲裁和訴訟活動是獨立進行的。《仲裁法》第八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可見,法律也賦予了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獨立的裁判權,不受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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