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壹)書面陳述或者申辯;
(2)住院患者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原始病歷;
(3)住院患者的原始病歷資料,如住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等;
(四)規定時間內急診患者的原始病歷;
(五)封存、保存的輸液、註射用物品、血液、藥品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六)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七)有門診和急診病歷的醫療機構還應提交患者的門診(急診)病歷。
二、關於醫療事故鑒定。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書面陳述和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對醫療事故作出技術鑒定。鑒定結論由專家鑒定組半數以上成員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雙方的基本情況和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評估過程的描述;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規範和常規;
(五)醫療過失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為醫療事故患者提供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其文稿應當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