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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垃圾中轉站的審批是什麽?

法律分析: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審批條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處置場所名稱、建設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築垃圾處置場地的土地使用證);

(二)有處置場地平面圖和路線圖,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及照明、排水和消防設施等機械設備,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廢棄混凝土、金屬、木材回收利用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維修和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

(6)運輸車輛應當配備全封閉運輸機構或者密閉覆蓋裝置、行駛和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民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區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廁的清掃和管理;相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廁的保潔和管理。公廁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取費用,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廁。公共廁所的糞便應排入貯(化)糞池或城市汙水系統。

第二十壹條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的垃圾通道或者垃圾存放設施,車輛應當及時清運。城市街道兩側、居民區或者人口密集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垃圾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前提出拆除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管理體制設置的城市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由環境衛生、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居民區、街道等場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項清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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