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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解釋權歸。。全部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終解釋權”,這是格式條款中的霸王條款。我提出壹個格式條款,妳買我的商品或者服務就得接受我的格式條款,但是“某某擁有最終解釋權”這種格式條款根本無效。以下是我的拙見:

合同解釋是合同法中壹個極其重要且相當復雜的問題。合同解釋是指根據有關事實,按照壹定的原則和方法,對合同內容所作的解釋。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解釋是指合同各方出於不同目的對合同進行的解釋,筆者將其定義為“對合同的理解”。狹義的合同解釋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即我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解釋”的含義。采用這壹含義時,同壹合同條款可能有兩種以上的解釋,因為同壹合同條款可能有兩種以上的共同理解。從最狹義上講,合同解釋是指仲裁機構和法院在解決合同糾紛過程中對合同做出的解釋,即司法機關行使合同解釋權的結果。當采用這種含義時,對同壹合同條款的解釋只能是唯壹的。將合同解釋限制在最狹窄的範圍內,是各國合同解釋立法的通行做法,也是學術理論界的傾向性命題。

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商場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為了重復使用,未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定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理論,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1]格式合同又叫標準合同、固定合同,法國法律稱之為協議。由於現代經濟生活對交易效率的要求越來越高,大量的締約和履約行為發生並重復,企業的壟斷地位導致締約行為的強制化傾向,使得格式條款和格式合同的使用日益普遍。典型的格式合同存在於郵電、鐵路、銀行、航空、城市用電、城市用水、醫院等壟斷行業。在商業零售等不存在壟斷的行業,為了簡化交易和節省時間,在某些情況下還會使用格式條款,這就使得協商的合同具有了格式合同的性質。

我國《合同法》第41條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如果認定商城單方面提供的格式條款規定了商城擁有合同的最終解釋權是有效的,則意味著壹旦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以商城單方面的解釋為準。這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第41條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應當認定格式條款無效。

受訪者:SBS ni-高級魔術師6級12-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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