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妳所說的,應該是因為當事人在工作中觸電身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壹款規定,完全符合“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應當構成工傷。可以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如下: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為職工生前死亡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有這麽多大項目。
當然,還有壹種情況。例如,如果當事人受雇於私人承包商,項目業主也是私人業主,則當事人與承包商之間可能形成雇傭關系,不受勞動關系調整的約束。本案中,員工因工作遭受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用人單位的責任。具體賠償項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辦理,包括:1,醫療費用。2.失去的時間。3.護理費。4.交通費用。5.住宿費。6.住院夥食補助。7.營養費。以上事項如實際發生,據實賠付。8.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9.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10,精神損失費,建議索要3到5萬元。11.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所以計算過程比較復雜。有什麽不明白的可以聯系我,這樣可以繼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