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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受害者要不要指認受害者?

可以,被害人的辨認可以作為原始證據,但不能直接定罪。還需要其他相關證據,孤立的證據無法定案。

原始證據是能夠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原始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但也只是可以。原始證據不壹定是最終被采信的證據。

還要看證據是否能證實案件的真實情況,需要對獲得的證據(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進行篩選,才能決定是否采信該證據。

綜上所述,被害人無法辨認,肯定會增加犯罪嫌疑人定罪的難度,但是如果警方有其他證據或者犯罪嫌疑人認罪,還是可以定罪的。

被害人是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是訴訟參與人之壹,也是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在自訴案件中,訴訟地位是自訴人處於原告地位,享有訴訟當事人中原告的全部訴訟權利;在公訴案件中,公訴人處於原告的地位。被害人不再是訴訟當事人,而是比其他訴訟當事人享有更多訴訟權利的壹般訴訟參與人。被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受傷後,嫌疑人被警方帶回調查,但當受害人被請到派出所指認罪犯時,受害人不知道是因為害怕還是其他原因。那麽在沒有受害人身份證明的情況下,警方還能給嫌疑人定罪嗎?

被害人的辨認可以作為原始證據,但不能直接定罪,需要其他相關證據。孤立的證據無法最終確定。

原始證據是能夠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原始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但也只是可以。原始證據不壹定是最終被采信的證據。

還要看證據是否能證實案件的真實情況,需要對獲得的證據(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進行篩選,才能決定是否采信該證據。

綜上所述,被害人無法辨認,肯定會增加犯罪嫌疑人定罪的難度,但是如果警方有其他證據或者犯罪嫌疑人認罪,還是可以定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00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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