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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壹家體育俱樂部需要什麽手續?

開體育俱樂部/健身房的必要條件是什麽?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健身房的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活動場所正常經營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種設備和公共場所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健身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公眾開放,配備集體健身場地、負重、有氧健身器材和健身教練,為消費者提供健身服務的健身中心、健身俱樂部、健身俱樂部、健身培訓學校等活動場所。

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健身房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體育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作為第壹責任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健身房的安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與本單位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各項安全制度,並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經濟利益或其他借口忽視安全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體育場館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體育場館的安全管理進行指導和督促。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健身房必須經公安消防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審核,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七條健身房附屬的洗浴、娛樂、餐飲等項目的安全管理,應當按照相關行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範執行。健身活動的安全性

第八條體育館場地空間的凈高不得低於2.6米。設備練習區地面為地毯、塑膠材料或厚木臺,地面平整。集體練習區的地面材料為木地板或地毯,地面平整有彈性。

第九條健身房的健身器材應當符合GB 17498的要求,質量穩定、安全可靠、清潔衛生。

第十條健身房設施、設備布局合理,健身房使用的公共* *信息符號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第十壹條健身房從事體育技能教學和指導的人員應當持有體育社會指導員證書。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健身房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健身服務符合保障健身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設備的名稱、具體用途、說明或圖表貼在設備的醒目位置。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設備損壞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應給予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說明正確使用方法,防止危害。

第十三條健身房管理者應當定期檢查場館、設施和器材,確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健身房管理者有權禁止酗酒者和病人參加健身活動,嚴禁在禁煙區吸煙。第十五條健身房活動不得超過核定人數,地面人均活動面積不得低於3平方米/人;地下(半地下)人均活動面積不低於4平方米/人,達到核定人數應采取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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