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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調解程序及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只要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履行。履行義務的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調解協議的效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的,並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認定的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同時還涉及到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因法院是否制作調解書而異。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這項規定包括兩項要求。首先,調解書必須送交雙方當事人簽字。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第二,調解書必須雙方簽字才能生效。壹方或雙方拒絕簽收的,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調解過程中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當征得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送達其簽收。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調解書簽署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不需要制作調解書但記入筆錄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後不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而仲裁調解協議和民事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後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本節後半部分詳細闡述了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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