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正式實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2019年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暫時無力支付所欠農民工工資或者所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所欠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已先行墊付的應急周轉金,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追償。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
調解原理說勞動爭議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向企業委員會申請調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並切實遵守履行。只有調解不成,才會由仲裁機構和法院來解決。調解委員會應當認真負責地做好調解工作,使糾紛通過調解得到解決。調解要求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和制度,充分發揮調解委員會的作用。調解工作不僅需要由調解委員會來做,也可以在糾紛的仲裁和訴訟過程中進行。
調解表現在仲裁程序上: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後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盡快作出裁決,並可以在裁決作出前的任何階段進行調解。仲裁程序中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在訴訟程序上表現為:人民法院可以先在不同審判階段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盡快作出判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原則並不意味著強制調解,而是要求在自願的基礎上盡可能調解解決勞動爭議。調解離不開自願原則。當事人是否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建議,是否達成調解協議,完全是自願的,不能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也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自願達成的協議無效。在調解中,要註意防止調解久拖不決的現象,即可以調解,不能調解就盡快進入仲裁或判決。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已經2019年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