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損壞造成的交通事故。單方車輛與固定建築物、道路設施發生擦碰事故的,不適用本辦法。?
3.第五條?在本市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鄞州區、高新區城區及其他區(市)縣道路設有機動車損害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理賠服務中心)的,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迅速撤離事故現場,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協商。
4.第七條?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物質損失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選擇自行協商處理的,應當在用手機拍照或者設置標記物以其他方式固定現場證據後,立即離開事故現場。?
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應當在離開現場後及時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並與對方核對駕駛證、行駛證和保險憑證。無異議的,按照《物損交通事故見證卡》的要求填寫相關事項,由雙方保管,並在24小時內將車輛開到就近(或雙方約定)的理賠服務中心進行登記、查勘和定損。當事人未隨身攜帶物損交通事故見證卡的,可以向交警、警輔等過往車輛求助。交通警察或者警務輔助人員到達現場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交通警察或者警務輔助人員見證,到達現場的交通警察或者警務輔助人員應當見證,並引導當事人自行與理賠服務中心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