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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來訪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法律主觀性:

信訪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予以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規的。,由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處罰,必要時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者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包圍、沖擊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線、警戒區的;(二)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靜坐、遊行、喊口號、散發傳單、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等方式表達投訴請求的。未經許可,或者以堵塞車輛、堵塞道路、攀爬物體、裸露身體等方式制造社會影響的。;(三)在辦公場所和信訪接待場所及其周圍逗留,尋釁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和公私財物,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四)攜帶危險品和管制器具,威脅自傷、自殘、自殺,或者威脅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五)威脅、侮辱、辱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六)以網絡、電話、短信等方式騷擾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侵入住宅等方法幹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七)幕後煽動、串通、脅迫、雇傭或者操縱他人信訪工作的;(八)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誹謗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九)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借機斂財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十)向境內外組織或者媒體發布虛假信訪信息的;(十壹)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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