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濟南、青島、煙臺調整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已經2008年7月09日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龔正
2065年8月6日438+08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濟南、青島、煙臺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為深化簡政放權,推動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濟南、青島、煙臺在新舊動能轉換中的引領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決定由濟南、青島、煙臺調整70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濟南、青島、煙臺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實施,制定具體銜接方案,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相關交接工作;完善事項調整後的辦理流程,落實經費保障、技術支持、指導培訓等措施,充分利用全省統壹的政務服務平臺,實行網上辦理。調整事項承接到位前,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繼續做好受理和審核工作,避免工作脫節。濟南市、青島市、煙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實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時,需要使用全國統壹的信息系統或者與中央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需要征求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溝通和銜接,避免因事項調整影響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的實施。
濟南、青島、煙臺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決定及時調整本級行政權力清單,嚴格監督管理承擔調整的部門和單位,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承擔調整事項的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履行對相關事項的監督管理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強化日常監管,推進“雙隨機、壹公開”監管,盡快完善以信用承諾、信息公示為特征的新型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就委托省級行政權力的事項,公布委托行政機關及其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權力,並對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對直接下放省級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樣、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濟南、青島、煙臺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