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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送達平臺短信

它是指法院利用現代電子通信技術發送法律文書、通知、公告等。以短信的形式發送給當事人,從而實現快速、高效、便捷的送達。

壹,法院短信電子送達平臺的優勢

1.高效便捷:通過電子送達平臺,法院可以快速將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無需傳統郵寄或人工送達的繁瑣流程,大大縮短了送達時間。

2.實時更新:當事人可以實時收到法院發來的短信通知,了解案件進展、開庭時間、判決結果等重要信息,以便及時做出回應。

3.降低成本:電子送達減少了紙質材料的使用,降低了送達成本,也減輕了法院和當事人的負擔。

二、法院電子送達平臺短信使用流程

1.當事人提供手機號碼:在立案或參與訴訟時,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手機號碼,以便接收短信通知。

2.法院發送短信:法院需要送達法律文書時,會通過電子送達平臺向當事人提供的手機號碼發送短信。

3.當事人確認收到:當事人收到短信後,需要根據短信內容確認收到或查閱相關法律文書。

三、註意事項

1.確保手機號碼準確:當事人應確保向法院提供的手機號碼準確、暢通,以便及時收到短信通知。

2.註意信息安全:法院在發送短信時,要註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信息,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總而言之:

法院電子送達平臺短信作為壹種新的送達方式,以其高效、便捷、實時的特點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好的司法服務。在使用過程中,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都需要註意相關事項,以保證交付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87條規定: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35條規定:

電子遞送可以使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和其他可以立即接收的特定系統作為遞送媒介。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送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送達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其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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