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誠信原則有多種解釋,但總的來說,民法中的誠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基本內容:
(1)善意和真誠
善意和真誠是誠信原則對從事法律活動的當事人的首要要求。首先,善意和真誠要求行為人具有良好的動機,善待他人,行使自己的權利,在履行義務時盡可能顧及對方的權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不得侵害對方的利益;其次,善意和真誠要求行為人以真誠的態度和誠實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捏造事實,不欺詐,不坑害他人謀取私利。
綜上所述,民法中的以下制度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對善意和誠意的要求:
1.禁止濫用權利。權利濫用的實質是行為人惡意理解和執行法律,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善意和真誠要求。這種行為體現在:以故意傷害他人為目的行使權利;從事對自己無益而對他人有害的行為;當有多種行使權利的方式時,他們故意選擇對他人有害的方式。
2.先前的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訂立民事合同過程中所建立的壹種特殊的信賴關系,由這種關系所產生的法律義務稱為先合同義務,包括配合、通知、註意等附隨義務。
3.禁止欺詐。狹義的欺詐是指以某種方式使對方陷入錯誤,從而與自己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比如通過自己的行為使對方陷入錯誤(積極欺詐),通過自己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消極欺詐)。
(2)恪守信用。
守信用包括兩層含義:壹是要求行為人在從事法律交往過程中,積極兌現自己先前的承諾,不得侵害對方的權益;第二,當當事人因行為人的壹致行為而產生正當信賴時,後者在改變上述行為時應註意保護前者的信賴利益。
民法中的以下制度及相關案例體現了誠實信用的要求:
1,允諾禁反言。允諾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中為確立合同責任而發展起來的壹個概念,是對傳統的善意承諾不具有約束力的約因理論的修正,也被稱為承諾之後不能翻供,不能食言。是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允諾人作出的贈與或無償的允諾具有約束力,必須履行。
2.權利無效。權利無效是指當民事債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足以使債務人相信其不再要求履行義務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債權人不得再次提出債權。
(3)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要求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要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和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避免利益分配嚴重不均。
在民法理論中,情勢變更原則是更能體現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內容的制度。該原則是對誠實信用要求的修正。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體現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要求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