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老師體罰學生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體罰學生的教師,情節輕微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情節嚴重的,教師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受到學校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教師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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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於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如下: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