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法人是法律人格化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調節經濟秩序和整個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不同國家的法人制度具有相同的特征,但其內容有所不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範經濟秩序和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法人具有以下壹般特征:
法人不是人,而是社會組織,是集合體,是法律賦予法人資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或財產的集合。不以組織集合體的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中,不能是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並通過自己的行動享有和行使公民權利,設定和承擔公民義務。
三。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組織區別於其他組織的重要標誌。法人有自己能夠獨立支配的財產,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其所承擔的債務,可以以其能夠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十七條* *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