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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怎麽處罰?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如何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是對行人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行人不得跨越或者倚靠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接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九十壹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道路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按照實際違法行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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