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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八種連帶責任

《民法典》中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如下:

1,保證的連帶責任;

2.合夥企業的連帶責任;

3.代理的連帶責任;

4.由* * * *承擔侵權的連帶責任;

5.因同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7.乙方對出借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8、分立後的企業法人承擔原債務和因開辦企業的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其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能夠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壹種民事責任。屬於同壹個責任之壹。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

2.排除障礙;

3.消除危險;

4.歸還財產;

5、退賠;

6.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表演;

8.損失賠償;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道歉。

綜上所述,連帶責任是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後,保證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從三個角度揭示了兩方(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既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也包括內部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壹方或多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178條

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超過其份額責任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167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但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未提出異議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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