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009]87號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對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方案組織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1)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的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經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信息,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信息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
第九條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開工15日前,將下列材料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壹)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二)擬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可能危及相鄰建築物的;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和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