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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533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

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這壹規定,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且不屬於商業風險。

合同情況的變化

二、合同變更的法律後果

(壹)根據新的協議。

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維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變更合同內容。合同變更的實質是用變更後的合同條款代替原合同條款,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壹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內容履行,任何壹方違反合同變更後的內容均構成違約。

合同的變更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能生效,對已經按照原合同履行的部分沒有追溯力。任何壹方都不能因合同變更而單方要求對方返還已經履行的履行。但已支付的價款或者報酬(或者其他費用)以及標的物的數量多於變更後的,多收的部分應當返還。

(二)因合同變更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1,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

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是指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責任方對因變更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的關系比較復雜,既包括是否賠償的問題,也包括賠償範圍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因當事人原因(包括締約過失、違約原因及當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因當事人原因變更合同,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提出變更的壹方應對變更負責。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變更是由於雙方的責任,應當根據各自的責任分擔相應的責任。

(2)由於上級部門的原因造成合同變更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因上級機關的原因,壹方不履行合同的原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對方的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然後由上級機關負責處理其所受的損失。因當事人上級機關原因變更合同的,可以歸為上述因當事人原因變更合同。

2.免除

根據有關法律和慣例,在變更合同時,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除變更方或責任方的責任:

(1)因不可抗力或情況變化導致合同變更。因不可抗力致使壹方變更合同的,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但在逾期履行期間,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不能免除該方責任,即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情況的變化,不可抗力也可以比照適用。

(2)其他法律或當事人約定可以免除責任的。在合同明確約定免責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法律,壹方提出變更時,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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