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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原因是什麽?

根據新公司法,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五種:1。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經營和終止的根本依據,公司解散的條件或原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性。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2.解散股東會是指股東會決議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決議或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由股東會決議解散。因為解散公司是關系到公司生死存亡的重要事項,根據新《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3.公司法定解散也需要在有合並或者分立原因時解散。合並時,被吸收的原公司因合並而解散;新的合並,合並雙方原公司解散;當分立原因發生,分立解散時,原公司解散;公司分立時,原公司不解散。以上三種情況屬於公司自願解散。4.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存續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可能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也可能喪失其合法存續資格。在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之前,散見於各種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公司解散事由作出了統壹明確的規定。5.司法強制解散是指在壹定條件下,法院通過司法判決解散公司,後面會有詳細說明。公司出現上述解散原因時,應當在解散後辦理註銷登記,即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2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另外,公司破產也屬於公司解散原因的範疇,因為我國頒布了新的企業破產法,並且為了維護破產法律制度的統壹性和完整性,公司法沒有單獨規定破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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