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是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名稱、章程和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財產是總公司的壹部分。它只有經營和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對外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受分公司管理的財產的限制。在當事人只選擇支行作為被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支行承擔法律責任。當當事人選擇總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作為被告時,應根據分公司的責任區別對待。分公司有較強清償能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主體或者依職權追加被告。如有特殊法律規定,如以保險公司、銀行為被告的訴訟,應適用特殊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如果分公司沒有較強的支付能力,可以在判定分公司承擔責任的同時,認定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二,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
1,概念
總公司管理其分支機構,有權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資金配置和人事管理行使指揮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和經濟上並不獨立,隸屬於總公司的子公司。
2、聯系與區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實際占用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在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只需要簡單的註冊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管理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加公司字樣。雖然名字裏有公司二字,但並不是真正的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